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于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并于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為什么修訂?
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頒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舊法確立的標準體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所以要進行修訂。
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確立了哪些標準范圍?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確立范圍包括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
三、在強制性標準方面,新、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什么變化?
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都有權制訂強制性標準;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只有國家標準才能有強制性標準,并且將強制性國家標準范圍嚴格限定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不得制訂強制性標準。
四、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對團體標準有什么規定,該如何發布團體標準?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增加了團體標準,現行標準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都可以制定團體標準,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
團體標準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發布,社會團體組織必須先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申請注冊。社會團體必須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傳社會團體法人證書、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內部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信息、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等相關文件,并自我承諾對以上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材料通過平臺審核后,在平臺公示一個月,在一個月內沒有收到有關組織或個人提出異議就注冊成功。
五、地市一級可以制訂地方標準了嗎?
可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
六、企業標準方面有什么新的變化?
以前企業標準只能本企業自已單獨制訂并且只適用于本企業,現在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訂企業標準,也可與其他企業聯合制訂企業標準;以前企業標準要送到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現在只要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即可。
七、我市是否出臺政策支持標準化工作?
2016年市政府就出臺了《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的實施意見》,從政策、資金層面給予支持。
八、誰可以申請標準化工作獎勵,該怎么申請?
企事業單位參與標準化活動,如承擔專標委,參與國、行、地標準的制訂,開展標準化示范示點工作都給予一定的獎勵。申請時間是每年4月份,具體要求會發布在龍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門戶網站。